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九 章 準用條款
第   36    條(監事之權責)
信用合作社監事之權責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
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及第
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第   37    條(管理)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
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
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及第
七十九條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