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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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
第 28 條 |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 明書。 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逕向 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不須會同抵押人申 請。 |
第 29 條 |
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 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 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 備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