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五章 罰則及附則
第   54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或其他
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或其他關
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
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專營信
用卡業務機構負擔。
第   55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罰之。
第   5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