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第 一 節 委託拍賣
第   11    條
委託拍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
二、抵押權順位。
三、執行名義種類。
四、取得執行名義費用。
五、實際債權金額。
六、委託拍賣標的物。
七、拍賣方式。
八、拍賣費用。
第   12    條
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於登
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
如終止委託拍賣或發生不再拍賣事由時,公正第三人應於七日內函請不動
產登記機關塗銷前項註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