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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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
第 11 條 |
委託拍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 二、抵押權順位。 三、執行名義種類。 四、取得執行名義費用。 五、實際債權金額。 六、委託拍賣標的物。 七、拍賣方式。 八、拍賣費用。 |
第 12 條 |
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於登 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 如終止委託拍賣或發生不再拍賣事由時,公正第三人應於七日內函請不動 產登記機關塗銷前項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