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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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
第 16 條 |
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不動產應載明下列事項,透過電腦網路揭示並於總公 司或分公司所在地公告至拍賣日期,及登載於全國性新聞紙連續三日以上 :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 項。 二、拍賣之日、時、場所及方式。 三、拍賣底價。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其採分期給付者,其第一期應繳金額、期數及期限 。 五、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閱覽不動產相關資料之處所及日、時。 七、應繳納之保證金額及方式。 八、得標人未依限繳足價金時,保證金之處理方式。 前項公告事項內容並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 |
第 17 條 |
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七日多於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