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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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
第 25 條 |
拍賣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債權人同意後,由公正第三人定期再 行拍賣二次: 一、無人應買。 二、雖有人應買,但投標無效。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仍未能拍定者。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每次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 十。 |
第 26 條 |
依前條再行拍賣如仍未拍定時,公正第三人應終止再行拍賣。但經抵押人 同意者得再行拍賣一次。 公正第三人依前項但書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酌減數額不得逾上 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 |
第 27 條 |
再行拍賣期日,距上次拍賣期日不得少於十五日多於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