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第 六 節 移轉登記
第   28    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
明書。
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逕向
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不須會同抵押人申
請。
第   29    條
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
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
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
備案處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