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四 節 信託收益之分配
第   33    條
信託業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共
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第   34    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信託
業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第   35    條
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
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