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1.12.30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0    條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
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核准,免編入財務報告,並附註揭露
此一事實。
第   11    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
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
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核閱。
第   12    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產、負
債、權益、收益、費損及現金流量之類似項目予以結合,並作必要之沖銷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會計項目之帳項內涵及各子公司之會計處理,依本
準則及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