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9.30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882號令訂定)
   第 四 章 主要查核程序
第   13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託辦理查核時,應依各項查核時機擬訂查核程序,
其得就各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採取之主要查核程序列舉如下:
一、受託機構:
 (一) 查明受託機構內部評估受託事宜及委託人之程序。其評估內容至少
      應包括:
      1 受託機構執行受託任務之能力及是否經董事會通過。
      2 委託人之財務狀況及信譽。
      3 與委託人建立受託關係或受託進行該交易對本身信譽及財務風險
        之影響。
 (二) 查明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是否訂定
      作業程序等相關規章,明定業務授權層級及人員權限。
 (三) 是否定期取得或編製業務問卷、流程圖或程序說明,以查明其不動
      產證券化業務處理程序之可能缺失。
 (四) 查明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經營與管理人員是
      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與條件。
 (五) 評估受託機構是否具有完備不動產證券化信託業務訂價系統。
 (六) 查明受託機構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檢
      附之文件或其記載事項是否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七) 查明受託機構與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九款規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是否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
      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八) 查明受託機構是否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不動產
      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不動產證券化業務。
 (九) 查明受託機構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是
      否依本條例第九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 查明受託機構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之私募時,其私募對象及應募人總數,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十三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十一) 查明受託機構就有關私募有價證券轉讓之限制,是否於不動產投
        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明顯文字註記,並
        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十二) 查明受託機構於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
        四十三條之七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
 (十三) 查明受託機構是否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
        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予應募人或購買人。
 (十四) 查明受託機構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是否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十五) 查明受託機構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之標的,是否符
        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規定。
 (十六) 查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於現金、政府債券及本條例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投資標的之最低比率,是否符合
        主管機關之規定。
 (十七) 查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時
        ,是否未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募集發行額度之一定比例及金額
        。
 (十八) 查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閒置資金之運用,是
        否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各款之規定。
 (十九) 查明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借入款項是否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辦理。
 (二十) 查明受託機構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是否依本條例第
        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十一) 查明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證券化業務,是否依主管機關核定之
          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及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等應
          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十二) 查明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主管機關規定之
          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前,或受託機構
          申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其應洽請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是否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辦理。
 (二十三) 查明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
          託財產之程序,是否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十四) 查明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
          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是否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辦理。
 (二十五) 查明受託機構募集發行或私募交付及投資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
          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是否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禁止規定。
 (二十六) 查明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業務,其會計處理是否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
          辦理。
 (二十七) 查明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受讓之財產權,是否依本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以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
          規定者為限。
 (二十八) 查明受託機構發行之受益證券是否載明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列
          事項,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
 (二十九) 查明受益證券以帳簿劃撥方式發行或交付有價證券者,其轉讓
          、買賣之交割、設質之交付等事項,是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三條規定辦理。
 (三十) 查明受託機構是否設置受益人名冊,並記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三十一) 查明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是否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
          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三十二) 查明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
          定選任之信託監察人資格及其選任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準
          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十三) 查明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證券,其信託利
          益之分配及稅費,是否依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三十四) 查明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以土地為
          信託財產,該土地之相關稅費,是否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及第
          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十五) 查明受託機構於發生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事時,終止委
          任契約時,是否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三十六) 查明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業務有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時,是否依信託
          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如該信託設有信託監察人時,
          是否通知信託監察人。
 (三十七) 查明受託機構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時,是否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及不動
          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
 (三十八) 查明受託機構是否未於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及契約或不動產資
          產信託計畫及契約中說明,而委任他人進行不動產之管理或處
          分。
 (三十九) 查明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利益分配,是否按各
          受益人本金持分之比例或另按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
          產信託計畫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
          定分配。
 (四十) 查明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
        構之處分信託財產,是否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章第七節
        之規定辦理。
 (四十一) 查明受託機構是否已訂定相關內部控制程序,以監督控制業務
          之經營均能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及其執行是否有效。
 (四十二) 詳閱內部稽核報告,查明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證券化信託業務
          法令遵循之稽核及改進情形。
 (四十三) 查明受託機構是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不動產證券化信託
          事務,並負忠實義務。
 (四十四) 其他依法律或命令應查核之事項。
二、不動產管理機構:
 (一) 查明不動產管理機構是否就不動產之管理及處分訂定相關作業規章
      及流程。
 (二) 查明不動產管理機構是否有足夠人員及設備,以妥善處理受委任之
      不動產管理及處分事務。
 (三) 查明不動產管理機構之資訊管理系統功能是否完備。
 (四) 查明不動產管理機構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者,
      是否於受託機構通知之限期內改善。
 (五) 查明不動產管理機構經受託機構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委任
      契約者,是否於受託機構所定期限內辦理委任事項相關業務、財務
      之結算及移交。
 (六) 查明不動產管理機構是否已訂定相關內部控制程序,以監督控制業
      務之經營均能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及其執行是否有效。
 (七) 詳閱不動產管理機構內部稽核報告,查明其相關業務法令遵循之稽
      核及改進情形。
 (八) 其他依法律或命令應查核之事項。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
 (一) 查明委託人是否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受託
      機構於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
      第三項所列文件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二) 查明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之財產權上有抵
      押權者,委託人是否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 查明委託人是否提供債務明細之書面文件予受託機構,並依本條例
      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 查明委託人與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出具意見之專
      家,是否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
      情事。
 (五) 其他依法律或命令應查核之事項。
四、信託監察人:
 (一) 查明受託機構是否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
      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
 (二) 查明信託監察人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三) 查明信託監察人是否依規定執行受益人會議或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
      之決議。
 (四) 查明信託監察人之權限行使,是否符合規定。
 (五) 查明信託監察人是否非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僱人或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
 (六) 查明信託監察人是否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本條例規定為受
      益人之權益執行職務,並負忠實義務。
 (七) 其他依法律或命令應查核之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