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第   10    條
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
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備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
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以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