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19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
事者,應一併交付。
第   4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