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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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
第 19 條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 事者,應一併交付。 |
第 42 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