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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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
第 2 條 |
本辦法稱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以下簡稱跨 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係指提供金融機構間即時性跨行金融業務帳務清 算加值網路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 本辦法稱清算,指依據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暨結計金融機構間應收、應付 金額,並於各參加機構指定帳戶予以貸、借記,以解除付款行支付義務之 程序。 |
第 18 條 |
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 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經理人名冊。 九、業務章則 十、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十一、兩週以上之模擬跨行交易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
第 19 條 |
前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業務章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作業手冊(含括跨行業務參加規約、處理規則、參加單位作業手冊、 概要設計規格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