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施行細則(075.12.30台財字第26889號令修正)
第    2    條
(刪除)
第    9    條
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扣減之利息,其有約定利率者,依約定
利率扣減,未約定利率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利率扣減。
第   11    條
有製作拒絕證書權限者,於受作成拒絕證書之請求時,應就本法第一百零
七條第二款之拒絕事由,即時為必要之調查。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刪除)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