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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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 |
第 25 條 |
信託業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所收取之費用 及其他因素,不得以受託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兼營信託業務之銀 行並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考量。 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由同業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應依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 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