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
第   25    條
信託業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所收取之費用
及其他因素,不得以受託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兼營信託業務之銀
行並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考量。
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由同業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應依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
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