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085.03.15台財融字第85509601號令修正)
第    3    條
軍政機關申請結購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時,應按前條核定之外匯配額範圍
,敘明案情,並檢附相關文件,報由其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核發證。但
金額在美金一百萬元以下者,得比照中央銀行所訂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
法之規定,於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後,逕行辦理結購。指定銀行於
辦理軍政機關匯出款項結購後,應按月將申報書副本及未達新台幣五十萬
元之買 (賣) 匯水單副本彙送財政部。
第    6    條
軍政機關所經收之外匯,應隨時結售外匯銀行或繳存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
銀行。結售時得比照中央銀行所訂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於填
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後,逕行辦理結售。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