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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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111.11.02金管銀法字第11102726861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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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時,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未超逾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轉投資持股限額規定、符合商業銀 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及本規定第一點之自評表(如附表)。 (二)投資計畫及目的(包括轉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投資 效益可行性分析及其分支機構發展計畫)。 (三)轉投資對銀行營運(包括流動性)影響及績效評估。 (四)銀行過去轉投資事業之績效分析,並提出對所有轉投資事業之管理 及風險評估之機制。 (五)銀行與轉投資事業或第三人間,客戶資料之保密政策。 (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間對業務經營有利益衝突事項、防止內線交易事 項之內部規範。 (七)銀行與轉投資事業間符合常規交易之規範。 (八)其他依被投資企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