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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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098.03.13金管銀(四)字第09840001270號令修正)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之。 |
第 3 條 |
票券商應存儲之保證金金額如下: 一、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二、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千萬元。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增資時,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前補足保證 金。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減資時,得請求依比例退還已存儲之保證金。但所存儲 之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