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107.12.11金管銀票字第10701190050號函修正) |
4 |
四、評鑑項目: (一)業務量:安養信託之受益人人數及其信託財產總規模。 (二)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例如是否有辦理安養信託遭客戶申訴案件等 。 (三)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例如: 1.結合醫療、養護、長照等相關安養機構之綜合性服務等創新性設 計內容或架構。 2.結合不動產開發信託、興建安養設施或安養機構入住金交付信託 等模式,以提升安養信託創新性服務價值。 3.創新之商品、服務或推廣活動等設計內容或架構。 4.新市場或新顧客等創新開發模式。 (四)安養信託之公益性:辦理具社會公益性質之信託案件或提供與安養 信託有關具公益性質之服務等,例如: 1.配合政府部門或社福團體轉介之信託案件。 2.配合天災、重大社會災害等事件所承作之信託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