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089.10.27台財融字第89762501號令修正)
第    5    條
臺灣地區銀行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有事實顯示有礙
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政府政策之要求者,財政部得不予許可;經
許可者,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廢止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分別
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