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07.11.08金管銀合字第10702743400號令修正)
第    5    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