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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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提升景氣金融機構辦理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103.06.27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020號函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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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融機構辦理本項專案貸款應注意借款企業資金用途之允當性。 借款企業應出具資金不得流出境外之承諾切結書。惟資金如用於採購 進口原物料、機器設備,及越南暴動受損臺商於越南當地重建者,不 在此限。 對因越南暴動受損臺商申請案件,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企業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備)赴越南投資或該企業 與其赴越南投資之企業編有合併財務報表。 (二)貸款適用範圍為於越南當地因營業場所、廠房、機器、設備、商品 、原物料、在製品等受損或相關營業復舊所需資金,且取得駐外機 構核發之災害證明書或經濟部委託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信 保基金簽約金融機構授信單位核認屬實者。 (三)同一筆貸款除依個案狀況協調分攤保證外,不得重複向海外信用保 證基金、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及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借款人應 出具切結書,留存授信金融機構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