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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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092.11.12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942號令修正) |
第 8 條 |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一定等級之標準,指短期票券或債券之債務人 (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 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短期信 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 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 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 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 等達 F3 (twn)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等級以上 。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3 等級以上 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tw 等級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