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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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111.04.20金管銀票字第11102711451號令修正) |
第 8 條 |
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應符合本會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各該 業務所需之資格或證照,並完成登記或登錄程序。但僅辦理第六條第三項 之保險金信託共同行銷者,其應參加之保險金信託相關職前及每三年在職 訓練時數均應達三小時以上,其訓練機構及時數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 業公會另定之,不適用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 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前項業務人員辦理他業業務之行為規範與權利義務,均應依他業主管機關 之相關規定辦理,如執行業務涉有違規情事時,得依他業法令之規定予以 處分。 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辦理銀行存款開戶業務時,應受相關專業訓練課 程。 金融控股公司人員兼為子公司共同行銷業務時,其兼任行為不得有利益衝 突或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