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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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081.07.17華總(一)義字第3481號令制定) |
第 1 條 |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定 本條例。 |
第 2 條 |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 之。 |
第 3 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