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081.07.17華總(一)義字第3481號令制定)
第    1    條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定
本條例。
第    2    條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
之。
第    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