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084.02.28台財融字第84706550號令廢止)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不予限制,惟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得依規定
兌換新台幣。再攜出境之外幣以不超過原申報攜入之金額為限。但於進入
國境六個月後再行出境者,應依第五條所定旅客出境攜帶限額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外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海
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攜帶入境者,應申
報海關驗放,惟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攜帶外幣出境者,應向海關申報。
第    5    條
旅客出境每人攜帶外幣之限額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
第    6    條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外幣之限額,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
之。
第    7    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於航行本島及外圍各島間之飛機
船舶服務人員及遠洋或近海漁船作業人員準用之。
第    8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過申報部分之外
幣,依法沒入。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