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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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信用合作社增加股金實施要點(085.09.12台財融字第85539642號函廢止) |
1 |
信用合作社股金不足三百萬元者,應以五十八年底實收股金為基數分期增 足。前項所稱分期,第一期自本要點實施日起至五十九年底止,第二期自 六十年元月一日起至該年三月底止,第三期自六十年四月一日起至該年六 月底止。 |
2 |
信用合作社辦理增股應按基數分一至三期實施。 一 股金在一百萬元以下者分三期平均增加,限六十年六月底增足三百萬 元。 二 股金在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二百萬元者分二期平均增加,限六十年三月 底增足三百萬元。 三 股金在二百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者限第一期內增足三百萬元。 |
3 |
信用合作社辦理增股,各期成績未達規定標準者,其該年度考績應列為丙 等以下,凡未能在最後期限內增足三百萬元者,應命令與其他信用合作社 合併改組或撤銷。 |
4 |
信用合作社股金在三百萬元以上者,仍應繼續辦理增股,並以上年底實收 額為基數,每年增加五%以上為原則。其辦理成績應列為年度考核要項, 惟股金淨值已達存款總額二十分之一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