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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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086.02.19台財融字第86605998號函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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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加強各項進出管制設 (措) 施,並於營業時間外裝置定時密碼鎖,以 管制人員進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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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管箱室上下週邊之外牆應採強化之鋼筋混凝結構建造,有安全顧慮 或其接鄰非屬自用行舍者,另應包覆厚鋼板,以防歹徒蓄意破壞侵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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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管箱室內除為保護客戶隱私之區域 (如整理室) 外,應裝設能涵蓋 各角落之錄影監視監視系統。並將隱密型攝影機及攝影光源之啟動開 關、監視器設於保管箱室外隱密處,按時檢查維護,以期營業時間外 仍可藉由在保管箱室外之監視器上觀察保管箱室內部動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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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管箱室應加裝可偵知異物侵入之自動報警、警報系統,或保全防盜 系統,並定期檢測,以維系統之正常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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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管箱不得設置於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建物內 (如違章建 物) ,以符安全。於租用之行舍內,原則上不經辦出租保管箱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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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保管箱室應備符合消防法規之防火設備 (含火警警報系統) ,並注意 檢修電線管路,以防火災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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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水匣、抽水機等防、排水及其警 報系統設備,並於客戶存放物品時,提醒客戶對怕受潮物品,妥加包 裝或做防水、防霉處理,以防發生水災時遭受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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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保管箱室可視需要配合保全業者或自行裝設遠程監控系統,俾於發生 異狀時,藉視訊傳輸達到監控現場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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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平日應做好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工作,以切實掌握行舍週遭環境變化 (尤其空屋、工地、地下停車場、巷道) 對行舍之影響,如有安全之 虞者應即與附近警政、消防單位保持密切良好連絡,並請警方增加行 舍巡邏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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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強與委保之保全業者配合連繫,並促其落實機動巡查及異常狀況之 通知任務。另保全系統設定後如有異常狀況發生,金融機構被通知配 合到現場處置狀況人員應保持警覺性,仔細查勘行舍上下週邊及保管 箱室內有無異狀,並查明警訊來源,必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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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下班前,應責由專人仔細觀察是否尚 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內、外牆、天花板 、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