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實施項目:
一 設置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為有效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措施,各金融事業機構應設置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並由總經理擔任召集人 (農會由總幹事擔任) ,在有發生災害
之虞或發生災害時,迅即召集緊急應變小組成員。
二 各金融機構應制定「災害緊急應變對策」手冊,模擬火災、地震...
等災害發生時之各項應變措施,其內容應包括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設
置、業務復原措施、存款、放款等方面客戶服務權宜措施、連線作業
、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等項。
三 舉辦防災教育訓練與演習:
各金融事業機構每年應辦理防災業務人員講習訓練,並訂定綜合防災
演習計畫,從事實際演練。
四 設置緊急通報人制度:
為利災害發生時,金融局與各金融事業機構能迅速連絡;凡公民營銀
行、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均應設置緊急連絡人,至於基層金
融機構方面,亦設有地方財政主管機關之緊急連絡人 (如附件一) 。
五 災害發生時應依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發生火災等災害之重大偶發事件時,應依本部七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台財融第二七二○一號函及七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台財
融第七九一二六七七五七號函規定,除採取緊急補救措施外,並同
時由該金融機構緊急連絡人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儘速向各級主管機關
及金融局提出報告,並迅即填載災害損失情形報告表 (如附件二)
電傳金融局二組 (FAX:3927613) ;下班時間則循值日系統報告(
TEL:3977540) ,並於一週內函報本部備查。
發生天然災害時,應否停止對外營業,應依本部函訂之「金融機構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發生天然災害時,有關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函
訂之「臺灣地區停止辦公時,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辦理要點」
辦理。
為確保金融機構電腦系統之安全及穩定運作以達防範災害目的,請
依本部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訂定之「金融資訊系統安全基準」有關規
定辦理。
六 社會大眾發生天然災害善後資金融通措施:
目前政府各相關單位已設置之天然災害貸款有:
(一) 農委會之「農業天然災害紓因貸款」。
貸款資金來源:由農業發展基金或農業行庫或農漁會信用部依照
加速農村建設貸款規定提供資金。
貸款行庫: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各
農漁會信用部。
貸款利率:依加速農村建設貸款基本公共設施貸款利率計算。
貸款額度:三百萬元。
借款擔保品不足者得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貸款保證。
(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援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
舊貸款」。
貸款資金來源: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與承貸行庫共同出資搭配。
貸款行庫: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交通銀行等十七家公民營行
庫辦理。
貸款利率:依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收,必要時得酌予調整。
貸款額度:三千萬元。
借款擔保品不足者得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貸款保證。
各金融機構倘係配合農委會、經濟部等單位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紓困貸款
」、「中小企業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或配合政府相關基金辦理住宅修
繕、工業災害等有關災害復舊低利貸款時,應請積極配合辦理,並應著重
審查手續簡便化及貸款程序之迅速化,爭取救助時效,或對受災授信戶之
原貸款給予必要之展延,而信用保證基金亦得提供必要之融資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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