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
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
    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
    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
    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
    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