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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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金融機構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要點(106.09.06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4072號函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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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營業,悉依照行政院公布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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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颱風過境時,各地區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左列通報規定辦 理: (一) 台北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台北市長通報停止辦公 時,即停止營業。 (二) 高雄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高雄市長通報停止辦公 時,即停止營業。 (三) 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轄區內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 各縣市長通報停止辦公時,即停止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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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項通報如係停止辦公半天 (上午或下午) 時,各金融機構停止對外 營業時間如次: (一)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合作社停止對外營業時間定為上午自九 時至十二時或下午自十二時至十五時三十分。 (二) 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停止對外營業時間定為上午自八時三十分 至十二時或下午自十二時至十七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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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依照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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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颱風過境時,各金融機構應自行注意收看電視、收聽廣播,依照通報 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