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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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開設新臺幣帳戶注意事項(104.08.06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2340號函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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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 (以下稱外國人) 係指未取得我國內政部核發「 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 (含華僑) 」或未取得我國登 記證照之「外國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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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外國人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應至少審核左列證件 : (一) 外國自然人:合法入境簽證 (或戳記) 之外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所 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二) 外國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出具在 臺代表人或代理人之授權書及各地區國稅局所核發之扣繳統一編號 。但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與其具有通匯關係之外國金融機構開設新台 幣帳戶,得以年報或年度財務報表代替法人、負責人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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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國人開設新台幣帳戶,自然人應親自辦理,法人應由在臺代表人或 代理人親自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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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外國人開設新台幣帳戶,以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及定期存款戶為 限。經財政部核准在台設有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外國證券商及 外國保險公司得開設支票存款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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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外國人開設新台幣帳戶不限金融機構及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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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外國人新台幣帳戶資金之結售與結構外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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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國內金融機構應將辦理本項存款業務之相關資料按月函報中央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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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外國人開設新台幣帳戶,除依本注意事項或依其他 有關外國人投資我國證券之開戶規定辦理外,應依本國人開設新台幣 帳戶及存提款作業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