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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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國外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注意事項(083.09.13台財融字第83319241號函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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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防止國外金融機構利用新台幣帳戶違法經營業務,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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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內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辦理未取得我國營利事業登記證 及營業執照之國外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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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金融機構辦理國外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應以與本機構具有通匯 關係為限,並報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意見核准後始得開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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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金融機構辦理國外金融機構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其委託在國內之個 人或公司行號代為申請者,應有授權之書面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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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國外金融機構新台幣帳戶,除外國銀行駐我國聯絡員辦事處得開設支 票存款帳戶外,以開設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為限。其活期存款帳戶, 應比照國際慣例得不設存摺,一切支付悉憑國外存戶以書面或電報作 成之支付命令 (Payment Order) 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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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國外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其結匯事宜應依照「民間匯出、匯入 款項結匯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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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國外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其存入款項不得用於套取外匯、購買 股票及新台幣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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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金融機構辦理國外保險業開設新台幣帳戶,應報經財政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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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注意事項實施前,業經財政部核准開設立之國外金融機構新台幣帳 戶,其使用,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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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金融機構辦理國外金融機構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未依本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者,視情節輕重,對其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員予以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