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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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金融機構辦理華僑開設新台幣帳戶注意事項(083.09.13台財融字第790096967號函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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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華僑持有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者,可申請開設新台 幣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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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華僑未持有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者,准依左列程序 開設新台幣帳戶: (一) 開戶申請: 可憑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國內往來銀行申 請開戶。 (二) 開戶限制: 每人以選擇一家銀行,並以開設一戶為限。銀行受理開戶申請,應 於申請人所提華僑身分證明文件,註記已辦新台幣存款帳戶。開戶 後如需轉換往來銀行,得憑往來銀行出具銷戶證明辦理轉存手續。 (三) 存款最高限額: 每一戶存入金額,每年最多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開戶後轉換 往來銀行,應提示過去一年存款往來紀錄。 (四) 匯款申請: 1 提示證件:可憑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匯入、 匯出匯款。 2 匯入限額:不得超過「民間匯入款項結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限額。 3 匯出限額:不得超過「民間匯出款項結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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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港澳僑胞尚未取得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者,如已依 「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規定辦理貸款者,准依左列程序 在借款銀行開設新台幣帳戶 (貸款備償專戶) : (一) 開戶申請: 可憑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借款銀行申請開 戶。 (二) 開戶限制: 每人以在借款銀行開設一戶為限。 (三) 存款最高限額: 以核定貸款額度為限。 (四) 開戶用途限制: 本項帳戶限供銀行撥付貸款,存戶分批撥付購屋價款及存入備償購 屋貸款本息有關款項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