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官退養金優惠存款要點(064.04.09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6104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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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司法官所領之一次退養金,得連同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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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儲存退養金時,應憑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填發之退養金證書 (或其他足
    資證明領取退養金之有關文件) 及其服務機關簽發之國 (公) 庫支票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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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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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要點施行前業依行政院六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台六十三人政肆字第九
    一五三號函核定施行之「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請領退養金有案者
    ,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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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自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