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之有關規定(081.08.31台財融字第811212016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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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應依「信用卡業務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
    向本部提出申請,單獨或合作辦理信用卡業務者,由單獨或合作辦理
    機構提出申請,加入信用卡中心者,由信用卡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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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應檢具辦理該項業務之實施要點,明
    定辦理之方式、額度之核給與限制、費用之收取及應對消費者揭露之
    事項等。其中對於費用之收取,除應說明計算之方法外,並應依照現
    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同時應對消費者作充分之書面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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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國發行之國際信用卡除國際卡組織之規定外,應依我國管理外匯有
    關規定辦理,預借現金如為外幣,應向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
    銀行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