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統一規定信用合作社定期會計報表之格式暨項送事宜(084.02.17台財融字第84707238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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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簡化信用合作社之定期會計報表,茲統一規定報表種類及作業要點
    如次:
    1 業務狀況日報表:由信用合作社按日填造四份,除留存一份外,其
      餘應於翌日分送當地縣市政府 (院轄市為財政局) 當地合作金庫及
      合庫總庫輔導室各一份,但每月底應另送合庫總庫業務部一份,俾
      便彙轉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填造該日報表時,信用部及儲蓄
      部應合併計算 (格式如附件一) 。
    2 月報表 (包括各月底資產負債表及當月損益計算表) :由信用合作
      社填造陸份,除留存乙份外,應於翌月五日前分送當地縣市政府 (
      院轄市為財政局) 及省財政廳各一份,另送合庫總庫三份,其中二
      份合庫抽存自用,一份彙呈財政部,填造該月報表時,信用部及儲
      蓄部應合併計算。
    3 年度業務報告書:由信用合作社編造,其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損
      益計算表,財產目錄,盈餘分配案,費用明細表,年度決算表,新
      年度收支預算及業務計劃,該項業務報告書應於提經社員代表大會
      審查通過後,分送當地縣市政府 (院轄市為財政局) 二份,省財政
      廳合庫總庫,中央銀行各一份,各地縣市政府除抽存一份自用外,
      其餘一份應詳予查核後層報本部 (格式由各社參酌目前年度業務報
      告書自行研訂。)
    4 審查分析表:由各縣市政府 (台北市為財政局) 及省合作金庫分別
      根據信用合作社所送之月報表分析填造四份,除留存一份外,縣市
      政府所填造者應將所餘三份呈送省財政廳,經該廳彙總後,一份呈
      部,一份送省合作金庫,一份抽存自用,台北市財政局自行填造後
      ,應比照省財政廳辦理,省合作金庫填造部份,除一份呈部外,另
      應分送省市財政廳局各一份。該項審查分析表格式分二種,其中附
      件三─甲係供縣市政府 (台北市財政局) 使用,附件三─乙係供省
      合作金庫使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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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前項所開各種報表,自本 (六十) 年九月一日起開始使用,各種報表
    之空白用紙,由省市財政廳局 (附件三─申審查分析表) 省合作金庫
     (附件三─乙審查分析表)  (略) 及中華民國合作社聯合社信用合作
    社業務促進委員會 (業務狀況日報表、月報表) 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
    製惟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目前正由本部研訂中,預定明 (六十一
    ) 年元月開始實施,屆期會計科目容有部份變動,各單位印製空白報
    表用紙時,應配合酌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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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現由信用合作社及有關單位填造之:1.上半年結算表。2.下半年結算
    表。3.業務分析表。4.日計表。5.月份業務概況表。6.付現準備簡明
    日報表。7.合庫對合作社融通信用業務週轉資金情形月報表等七種報
    表,自九月一日起一律停止編送,嗣後非經本部同意各單位不得要求
    合作社造送規定以外之任何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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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信用合作社應行編送之會計報表,如有不遵令辦理者,對該社經理
    及會計人員均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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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茲隨文檢發「業務概況日報表」「月報表」 (略) 「審查分析表」 (
    略) 格式各一份,希遵照並轉飭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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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副本連同附件抄送中央銀行,抄發中華民國合作社聯合社信用合作社
    業務促進委員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