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審核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1   
一  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申請轉投資之
    審核,依本要點之規定。
   2   
二  本要點所稱轉投資,指票券金融公司依前開規定須經財政部核准對相
    關金融服務業或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之投資。
    前項所稱相關金融服務業或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指
    銀行、綜合證券商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之企業。但不包括票券金融公
    司本身之法人股東。
   3   
三  票券金融公司有單一銀行持股逾該票券金融公司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僅得申請轉投資該銀行有轉投資之企業。但為配合金融政策者,
    不在此限。
   4   
四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之總額 (含本次) 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總額百分
    之三十。
    本要點訂定前經財政部核准轉投資之金額應計入前項轉投資總額內。
   5   
五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事業屬同一類別者,以一家為限。但為配合金融
    政策,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票券金融公司對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比率,除其他法律或財政部另
    有規定者外,於其轉投資總額限制範圍內自行決定。
    第一項轉投資事業,包括本要點訂定前經財政部核准投資者。
   6   
六  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轉投資,應予不准:
 (一) 扣除轉投資金額 (含本次) 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百
      分之八者。
 (二) 實收資本額扣除轉投資金額 (含本次) 後,未達新台幣三十億元者
      。
 (三) 有累積虧損者。
 (四) 保證墊款比率偏高者。
 (五) 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
 (六) 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有重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者。
 (七) 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
   7   
七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董事會會議紀錄及
    載明下列事項之轉投資計畫及評估報告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一) 投資計畫及目的 (包括轉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
      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投
      資效益可行性分析) 。
 (二) 轉投資對票券金融公司未來整體營運發展策略之影響及績效評估。
 (三) 對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
 (四) 票券金融公司與轉投資事業或第三人間,客戶資料之保密政策。
 (五) 票券金融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對業務經營有利益衝突事項、防止內
      線交易事項之內部規範。
 (六) 票券金融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如何符合常規交易之說明。
 (七) 其他依轉投資事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
   8   
八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新設綜合證券商之金額高於該證券商資本額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須同時合併兩家證券經紀商或合併一家以上之綜合證
    券商。
   9   
九  二家或二家以上票券金融公司合併前,已獲准轉投資事業部分,於申
    請合併時,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10   
十  票券金融公司經財政部核准轉投資後,停止轉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轉
    投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報財政部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