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揭露短期票券債券買賣價格規定(090.10.30台財融(四)字第009072467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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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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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短期票券及債券之買賣參考價格,於每日營業前,
    依不同天期別或發行期別於其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露;遇利率波動
    幅度較大時,應予隨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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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述規定之揭露方式,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
    之自營業務,準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