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簽發本行支票實施要點(072.11.21台財融字第27347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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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所稱本行支票,為銀行開具以本行為付款人之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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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簽發本行支票之銀行,暫以本國一般銀行及准予辦理存款業務之外國
    銀行在臺分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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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銀行簽發本行支票,應以其庫存現金及存放中央銀行往來戶存款為付
    款準備,此項金額,在計算存款準備金時,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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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銀行簽發本行支票,應記載受款人,並加劃平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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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銀行對本行支票之簽發程序及空白支票之登記保管,應予嚴格管制,
    並自行訂定管制辦法予以實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