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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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簽發本行支票實施要點(072.11.21台財融字第27347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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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所稱本行支票,為銀行開具以本行為付款人之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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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簽發本行支票之銀行,暫以本國一般銀行及准予辦理存款業務之外國 銀行在臺分行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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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銀行簽發本行支票,應以其庫存現金及存放中央銀行往來戶存款為付 款準備,此項金額,在計算存款準備金時,應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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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銀行簽發本行支票,應記載受款人,並加劃平行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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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銀行對本行支票之簽發程序及空白支票之登記保管,應予嚴格管制, 並自行訂定管制辦法予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