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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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105.03.22金管銀國字第10500040670號函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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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旨: 為協助港澳僑胞回國定居購置房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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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象: 旅居港澳僑胞其本人或配偶有意回國定居,具還款能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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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申請貸款之僑胞須先取具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及印 鑑證明,依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辦理。 (一) 由僑胞採用通方式逕向銀行申請,於銀行核准後由僑胞親向銀行辦 理貸款手續。 (二) 由僑胞委任在國內有固定住所之個人或委任政府指定之機關為代理 人兼為送達代收人,代辦有關貸款手續,其所立之委任書 (格式如 附件一) 須經政府指定辦理港澳僑務機構之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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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貸款承諾: (一) 申請貸款之僑胞已購妥房地者,即可依本要點規定向貸款銀行辦理 貸款。 (二) 申請貸款之僑胞未購妥房地者,得提供預訂承購房地之產權資料, 交由貸款銀行先行辦理估價,預先承諾貸款額度 (承諾書格式如附 件二) ,並得委任建築經理公司代辦房地買賣及產權過戶手續,有 關細節依建築經理公司與申請人之約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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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貸款額度: 每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其所購建物及基地估價之百分之八十,最高以 新台幣五百萬元為限,但貸款後該建物及基地尚有剩餘押值者,得向 貸款銀行申請其他項目之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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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貸款期限: 最長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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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利率: 依照貸款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 (減) 碼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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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擔保:以僑胞所購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為擔保,但提供擔保之房 地必須無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房屋建築不良有顯著缺陷者。 (二) 房屋位於都市計畫外偏僻地區處分不易者。 (三) 公共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及地基不完善者。 (四) 有其他原因不宜徵為擔保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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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估價: 建物之估價依貸款銀行所訂建築物估價標準扣除折舊計估,土地之估 價以公告現值或時價扣除土地增值稅為準,時價之認定應依貸款銀行 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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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撥款: 於僑胞所購房地設定第一須位抵押權予貸款銀行,其中房屋部分並 投保以貸款銀行為受益人,及與貸款期限相同之火險後,將貸款撥 付予借款之僑胞或依其委託撥付予房屋出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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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還款: 本貸款前五年內得按月付息,其餘貸款期間可採按月攤還本金並照 餘額計息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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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諮詢服務: 貸款銀行應僑胞之要求,得免費提供有關房屋銷售資料供僑胞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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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附則: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照貸款銀行一般放款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