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090.10.1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055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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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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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得超
    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二,其中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該公
    司淨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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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關係人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得
    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
    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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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
    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
    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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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配合政府政策,經財政部核准之專案保證案件,不計入本規定所稱之
    總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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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規定發布前既有之保證、背書案件,其餘額超過本規定之限額者,
    不得再增加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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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規定發布前既有之保證、背書案件,不符本規定者,除經財政部核
    准外,應自本規定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