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095.09.11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59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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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自有資本定義暨資本適足率計算公式
一  自有資本定義
    自有資本分為下列三類
 (一) 第一類資本 (tier Ⅰ)
      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資本、資本公積 (固定資產增值
      公積除外) 、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 (應扣除營
      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 、少數股權與權益調整之合計
      數額減除商譽及庫藏股。
      所稱權益調整係指兌換差價準備減除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及未
      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後,加計或減除累積換算調整數及其他
      權益調整項目。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列為第一類資本,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總額百分
      之十五。但已約定於三年內強制轉換為普通股,且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受此限。
 (二) 第二類資本 (tier Ⅱ)
      永續累積特別股、固定資產增值公積、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資本增
      益百分之四十五、強制性可轉換公司債、營業準備、備抵呆帳 (不
      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備抵呆帳」) 、長期次順位債券及非永
      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之計入數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之百分之‧
      二五。
      長期次順位債券及非永續特別股 (指發行期限五年以上) 之合計數
      額列入第二類資本之金額,以第一類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為限。其
      發行期限最後五年,該合計數額應減除以每年百分之二十累計之比
      率,乘以未贖回餘額之金額。
 (三) 第三類資本 (tier Ⅲ)
      短期次順位債券及非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
二  合格自有資本總額
    合格自有資本總額係由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之
    第三類資本所組成。其中合格第二類資本指可支應信用風險及市場風
    險之第二類資本,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指實際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
    合格第三類資本。計算合格自有資本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資本總額限制:
      合格第二類資本+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第一類資本。
 (二) 支應信用風險所需資本之限制:
      支應信用風險所需資本,應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為限,且所
      使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總額。
 (三) 支應市場風險所需資本之限制:
      1 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於支應信用風險所需資本後,所餘金額
        得支應市場風險。
      2 第三類資本僅得支應市場風險,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支應市
        場風險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百分之二百
        五十。
三  資本減除項目
    合格自有資本淨額指合格自有資本總額減除下列項目:該減除金額得
    不計提風險性資產所需資本:
    (1) 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轉投資企業之帳列金額。
    (2) 持有金融機構普通股以外之合格自有資本項目超過一年之帳列金
        額。
    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對轉投資企業如已編入合併報表,並以合併後財
    務報表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其自有資本總額得不減除該轉投資企業
    帳列金額。
四  資本適足率計算公式及相關範例
 (一) 本公司及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公式
                合格自有資本總額-資本減除項目
      =──────────────────────────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 12.5
 (二) 範例
      1 假設票卷金融公司所計算之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為 2,000 (
        億元) 、所計提之市場風險之最低資本需求為 100 (億元) ,現
        有第一類資本 160 (億元) 、第二類資本 200 (億元) 及第三類
        資本 4 (億元) ,但有「資本減除項目」總額為 6 (億元) 。
        茲將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比率計算如下表一:

        表一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例示
                                                         (億元)
        ┌────┬───┬────┬───┬────┬───┐
        │加權風險│最低資│可用資本│計算所│合格資本│不合格│
        │性資產  │本計提│        │需之最│        │資本  │
        │        │      │        │低資本│        │      │
        ├────┼───┼────┼───┼────┼───┤
        │信用風險│160B  │第一類:│第一類│第一類:│第二類│
        │ 2,000  │──  │160     │:    │  160E  │:    │
        │        │      │第二類:│  80C │  ──  │ 44G  │
        │        │      │200     │  ─  │第二類:│ ── │
        │        │      │第三類:│第二類│  156F  │第三類│
        │        │      │4       │:    │  ──  │:    │
        │        │      │        │  80  │第三類:│  0   │
        │        │      │        │  ─  │  4     │      │
        ├────┼───┤        ├───┤  ─    │      │
        │市場風險│      │        │第一類│減:    │      │
        │        │      │        │:    │資本減除│      │
        │1,250A  │ 100  │        │ 29D  │項目:  │      │
        │───  │      │        │ ── │  6     │      │
        │        │      │        │第二類│        │      │
        │        │      │        │:    │        │      │
        │        │      │        │ 67   │        │      │
        │        │      │        │ ─   │        │      │
        │        │      │        │第三類│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合計:  │      │合計:  │      │資本比率│      │
        │ 3,250  │      │364     │      │:      │      │
        │        │      │        │      │  314   │      │
        │        │      │        │      │ ── =│      │
        │        │      │        │      │ 3,250  │      │
        │        │      │        │      │9.7 %  │      │
        └────┴───┴────┴───┴────┴───┘
        A 市場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1,250 (億元) ,係依本計算方法所
          計提市場風險之資本需求再乘上 12.5 所得之,亦即市場風險
          之資本計提 (100)× 12.5 。
        B 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提 160 (億元) ,係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
          性資產 (2,000)  乘以 8%所得之。
        C 為符合支應信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規定,於配置
          信用風險所需最低資本時,應使用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各
          80 (億元) 。
        D 第一類資本支應信用風險所需資本後,有剩餘第一類資本 80
           (160-80) 可供市場風險的資本需求,而市場風險因受限於 2
          50%規範之限制,支應市場風險之合格的第類及第三類資本為
          250 。又支撐市場風險之資本中,必須有第一類資本,且第一
          類資本佔所有支撐市場風險之資本至少約有 28.57 % (1 ÷3
          50%=28.57 %) ,因此用於支應市場風場中至少需有第一類
          資本 29 億元,與 71 億元之第二類及第三類資本,其中配置
          4 億元第三類資本與 67 億元之第二類資本。
        E 超額第一類資本 (160-80-29)  可全數計入合格資本。
        F 超額第二類資本 (200-80-67)  可計第三類資本在不超過第一
          類資本 (160 億元) 範圍內,可全數計入合格資本。 (亦即 9
          億元超額第二類資本可列入合格第二類資本)
        G 第二類資本中,合格資本共有 156  億元,其中合格且使用之
          資本為 147  億 (80  億支應信用風險,67  億支應市場風險
          ) ,合格尚未使用之資本為 9  億元;因此不合格資本為 44
          億元 (200-156)。
      2 假設票券金融公司為增加第二類資本,發行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
        長期次順位債券 (或發行期限五年以上非永續特別股) ,發行期
        限為十年。於發行期限,該債券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額度為何?
        因發行期限最後五年,發行餘額應減除以每年百分之二十累計之
        比率,乘以未贖回餘額之金額,故得列入第二類資本最高額度如
        下表二。

        表二:長期次順位債券列入第二類資本之額度計算例示
        ┌────────┬─────┬───────────┐
        │距到期日剩餘年限│發行餘額可│發行餘額可列入第二類資│
        │                │列入第二類│本之金額 (億元)       │
        │                │資本之比率│                      │
        ├────────┼─────┼───────────┤
        │五年以上        │  100 %  │150                   │
        ├────────┼─────┼───────────┤
        │四年以上而低於五│   80 %  │120 (150×80%)       │
        │年              │          │                      │
        ├────────┼─────┼───────────┤
        │三年以上而低於四│   60 %  │ 90 (150×60%)       │
        │年              │          │                      │
        ├────────┼─────┼───────────┤
        │二年以上低於三年│   40 %  │ 60 (150×40%)       │
        ├────────┼─────┼───────────┤
        │一年以上而低於二│   20 %  │ 30 (150×20%)       │
        │年              │          │                      │
        ├────────┼─────┼───────────┤
        │低於一年        │    0 %  │  0                   │
        └────────┴─────┴───────────┘
   2   
貳  信用風險計算方法                                            
一  表內項目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                      
    表內信用風險性資產額係由表內各資產項目金額乘以下列風險權數:
 (一) 下列各項目之風險權數為零:                                
      1 現金。                                                  
      2 對本國中央政府及中央銀行之債權或經其保證之債權。        
      3 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各國中央政府及中央銀行之債權或經其保證
        之債權。                                                
      4 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以外各國中央政府及中央銀行當地通貨之債
        權。                                                    
      5 以現金、本國中央政府或中央銀行債券、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各國
        中央政府或中央銀行債券為擔保之債權。                    
 (二) 下列各項目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十:                          
      1 對本國中央政府以外各級政府之債權或經其保證之債權。      
      2 以本國中央政府以外各級政府債券為擔保之債權。            
 (三) 下列各項目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二十:                        
      1 對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等國際性銀行之債權、該等銀行保證之債權
        及其發行之債券擔保之債權。                              
      2 對設立於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各國之銀行之債權或經其保證之債權
        。                                                      
      3 對設立於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以外之各國銀行距到期日在一年以下
        之債權或經其保證之債權。                                
      4 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各國中央政府以外之各級政府之債權或經其
        保證之債權。                                            
      5 對本國銀行之債權或經其保證之債權。                      
      6 經本國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關保證之債權。            
 (四) 住宅用不動產擔保授信之風險權數為百分百。                  
 (五) 持有其他金融機構普通股以外之合格自有資本項目,尚未從自有資
      本總額扣除者,其風險權數為百分之百。                      
 (六) 上列以外之債權及其他資產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百。            
    本辦法所稱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各國包括該組織會員國及與國際貨幣基
    金簽署貸款總協定之國家。                                    
二  表外項目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                      
 (一) 一般表外交易之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計算方法                    
    1 範圍:                                                    
      保證、承諾、票券發行融通 (NIF) 、循環包銷融通 (RUF) 
      等或有項目。                                              
    2 計算方法:                                                
    (1) 各筆交易之金額×信用轉換係數=信用相當額。              
    (2) 各項信用相當額×交易對手風險權數=風險性資產額。        
    3 表外交易項目信用轉換係數:                                
    (1) 信用轉換係數為零者:                                    
        原契約期限一年以下之承諾。                            
        隨時可取消之承諾。                                    
    (2) 信用轉換係數為百分之五十者:                            
        客戶為籌措資金,與票券金融公司約定在一定期間、一定額度
          之內,可循環發行票券,但在約定期限內,該票券未能售盡時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約定條件買入該票券或給予貸款者。    
        原契約期限超過一年之承諾。                            
    (3) 信用轉換係數為百分之百。                                
        附追索權資產出售,其風險由票券金融公司承擔者 (指金錢債
          權、有價證券或固定資產出售時,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資產
          價值下跌時,票券金融公司應就所出售資產損失之一部或全部
          加以補償之約定。此項目不包括附條件交易) 。            
        直接替代信用之或有負債 (指對交易對手之金融債務直接予以
          保證所生之或有負債) 。                                
 (二) 票債券附條件交易之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計算方法                
      1 信用相當額=當期暴險額+未來潛在暴險額。                
        風險性資產額=信用相當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權數。        
      2 當期暴險額:                                            
      (1) 票債券附買回約定交易 (PR交易) :                    
          票債券市價-期末履約價折現值。 (小於零時,以零計算)   
      (2) 票債券附賣回約定交易 (RS交易) :                    
          期未履約價折現值-票債券市價。 (小於零時,以零計算)   
      3 未來潛在暴險額:                                        
        ┌─────┬────┬──────────┬────┐
        │期      間│一年以下│超過一年而在五年以下│超過五年│
        ├─────┼────┼──────────┼────┤
        │計算權數  │  0.0 %│        0.5 %      │  1.5 %│
        └─────┴────┴──────────┴────┘
        以期初借入本金 (RP) 或投資本金 (RS)  (或稱交易承作金
        額) ×計算權數。                                        
 (三) 衍生性商品契約之範圍及計算方法                            
      1 範圍:                                                  
      (1) 與利率相關之店頭市場遠期契約、交換契約及買入選擇權 (b-
          ought option) 契約,應採用當期暴險法計算信用相當額,再
          將信用相當額乘以相對應風險權數得風險性資產額。        
      (2) 在交易所之交易,業每日依市價評估繳存保證金之契約,得不
          計提信用風險。另店頭市場之賣出選擇權 (sold option)  契
          約,得不計提信用風險。                                
      2 計算方法:                                              
      (1) 當期暴險法信用相當額=當期暴險額+未來潛在暴險額。    
          風險性資產額=信用相當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權數。      
      (2) 當期暴險額:                                          
          所有衍生性商品契約皆依市價評估其重置成本 (replacement 
          cost) ,其重置成本為正數者,以重置成本為「當期暴險額」
          ;其重置成本為負數或零者,「當期暴險額」以零計算。    
      (3) 未來潛在暴險額:                                      
          以所有契約之名目本金為基礎,乘以下表所列各契約剩餘期間
          之未來潛在暴險額計算權數 (add-onfactor) ,計算未來潛在
          暴險額。                                              
                                                                
        表一  未來潛在暴險額計算權數表                          
        ┌─────┬────┬──────────┬────┐
        │期      間│一年以下│超過一年而在五年以下│超過五年│
        ├─────┼────┼──────────┼────┤
        │計算權數  │  0.0 %│        0.5 %      │  1.5 %│
        └─────┴────┴──────────┴────┘
        註:1 單一貨幣之浮動對浮動利率交換契約,僅須計算當期暴險
              額,無須計算未來潛在暴險額。                      
            2 計算未來潛在暴險額時,應以實際適用之本金,而非形式
              上之名目本金為基礎,若契約所訂之名目本金,因契約條
              件產生財務槓桿效果或提高金額,應以實際適用之本金計
              算未來潛在暴險額。                                
三  表外交易項目無須計提信用風險之範圍                          
    交易簿之利率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非屬店頭衍生性交易,且
    已依「參、二、 (二) 個別風險規定」計提市場風險之個別風險所需
    資本者,無庸再計提信用風險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但屬店頭市場
    衍生性交易者 (例如利率交換、遠期利率協定等) ,須再計提信用風
    險;另附條件交易 (附買回交易RP及附賣回交易RS) 無須計提個
    別風險,但仍須計提信用風險。                                
四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信用風險抵銷規定。                      
 (一) 在下列情況之下,票券金融公司得依抵銷之規定計算信用相當額:
      1 票券金融公司與交易對手簽訂替代契約,若該替代契約規定票券
        金融公司與其交易對手於特定評價日給付特定貨幣之義務可自動
        與其他相同評價日及相同貨幣之義務合併計算,依法並得以單一
        金額取代原有總額交割之義務,則票券金融公司於計算信用風險
        性資產時得將該等交易之金額抵銷,以淨額計算。            
      2 票券金融公司亦得以前項以外之合法方式辦理雙邊抵銷,其方式
        包括其他形式之替代契約 (例如以新契約代替舊契約) 。      
      3 前二項之抵銷,於符合下列規定時,得適用雙邊抵銷協定計算信
        用相當額:                                              
      (1) 票券金融公司與交易對手簽訂之抵銷契約或協議涵括所有之交
          易,若交易對手因違約、破產、清算等原因無法履約,票券金
          融公司將計算所有交易之市價正、負值淨額,以該淨額向交易
          對手收取或給付。                                      
      (2) 票券金融公司須取得獨立外部專業人員所出具之法律意見書,
          該法律意見書係針對該抵銷約定依所屬司法管轄權之法律是否
          執行表意見,即當票券金融公司遇有法律爭議時,相關法院及
          行政主管機關得否依下列法律認定該票券金融公司暴險之淨額
          :                                                    
          交易對手登記設立所在地之法律;另若該交易涉及交易對手
            之海外分支機構,則依該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律認定之。  
          規範所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抵銷規定之相關法律。    
          規範與抵銷效力有關之契約或協議的法律。              
      (3) 票券金融公司須建立適當之程序,以配合相關法律之變動,檢
          討抵銷協議之法律特性。                                
      (4) 票券金融公司應留存完整之書面資料,包括雙邊抵銷協定副本
          及法律意見書,以利本部及金融檢查單位之調閱或檢查。    
      另前開雙邊抵銷契約中,若包括走避條款 (walkaway clauses) 則
      不適用抵銷之規定。所謂走避條款係指即使違約之一方為淨債權人
      ,亦允許非違約之一方僅支付部分金額或完全不給付。另票券金融
      公司若已知交易對手之主管機關已通知該交易對手,依法抵銷協議
      無法執行時,則票券金融公司雖取得獨立外部專業人員之法律意見
      書,該等交易亦不得以抵銷方式計算。                        
 (二) 符合上述雙邊抵銷規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於計算信用風險之
      抵銷時,應採當期暴險法計算信用相當額:                    
      當期暴險法下雙邊抵銷之信用相當頭,同前述方法,由「當期暴險
      額」加上「未來潛在暴險額」。除「當期暴險額」得相互抵銷外,
      未來潛在暴險額 (Anet) 亦得適用抵銷規定,惟其抵銷關係應依下
      列計算公式處理:                                          
      Anet (未來潛在暴險額) =0.4 ×AGross+0.6 ×NGR * AGross  
      AGross=與某一交易對手簽訂之抵銷合約所包括之所有交易未來潛
              在暴險額之合計數                                  
      NGR =淨重置成本/抵銷合約所包括之所有交易重置成本毛額合計
            數                                                  
 (三) 範例                                                      
      ┌─────────┬─────┬─────┬─────┐
      │                  │交易對手A│交易對手B│交易對手C│
      │                  ├──┬──┼──┬──┼──┬──┤
      │交              易│重置│未來│重置│未來│重置│未來│
      │                  │成本│潛在│成本│潛在│成本│潛在│
      │                  │    │暴險│    │暴險│    │暴險│
      │                  │    │額  │    │額  │    │額  │
      ├─────────┼──┼──┼──┼──┼──┼──┤
      │利率交換          │ 10 │ 0.5│  8 │0.75│ -3 │0.45│
      ├─────────┼──┼──┼──┼──┼──┼──┤
      │遠期利率協定      │ -5 │  5 │  2 │ 2.5│  1 │1.5 │
      ├─────────┼──┴──┼──┴──┼──┴──┤
      │Gross replacement │    10    │    10    │    1     │
      │cost (GR)         │          │          │          │
      ├─────────┼─────┼─────┼─────┤
      │Net replacement c-│     5    │    10    │    0     │
      │ost (NR)          │          │          │          │
      ├─────────┼─────┼─────┼─────┤
      │NGR  (個別交易對手│ 5/10=0.5 │ 10/10=1  │  0/1=0   │
      │法)               │          │          │          │
      ├─────────┼─────┴─────┴─────┤
      │NGR  (總和法)     │ (5+10+0)/(10+10+1)=15/21=0.71    │
      └─────────┴─────────────────┘
      對交易對手A而言:                                        
      1 未抵銷前之信用相當額= (10+0.5)+(0+5)=15.5              
      2 採抵銷方式計算之信用相當額=當期暴險額+未來潛在暴險額  
        =重置成本合計數為正者+ (0.4×AGross +0.6 ×NGR ×AGr-
          oss)                                                  
        =【10 + (-5) 】+【0.4 × (0.5 +5)+0.6 ×0.71× (0.5 
          +5)                                                  
        =5 +4.543 =9.543
   3   
參  標準法之市場風險計算方法                                     
一  交易簿部位之定義、範圍及相關規定                             
 (一) 「交易簿部位」係指基於下列目的所持有與利率相關之金融工具 ( 
      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表外交易項目) ,該等金融工具應按市 
      價評估 (Marking to market)  計提市場風險:                 
      1 為短期內再出售。                                         
      2 擬於實際或預期買賣價差獲取利潤。                         
      3 為從事經紀、自營及承銷業務。                             
      4 為交易簿避險需要。                                       
      5 於預定額度內從事交易。                                   
 (二) 非列屬「交易簿」之金融工具,則應列屬「銀行簿」。屬「銀行簿 
      」之交易及金融工具應衡量信用風險,無庸衡量市場風險。原屬「 
      銀行簿」所持有之利率相關金融工具 (如金融債券、政府債券等)  
      ,於未到期前改變其持有目的而從事交易者,應改列「交易簿」。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將金融工具藉由「交易簿」及「銀行簿」間之移 
      轉列帳方式,降低應計提資本。另所提存之保證金均應列屬「交易 
      簿」,但已以書面表明長期持有者,可不予列入。               
二  利率風險應計提資本之計算方法                                 
 (一) 利率風險範圍                                               
      1 列屬交易簿之債票券及其他有關利率交易;包括所有固定、浮動 
        利率債票券及類似債務工具 (如可轉換債券) 。               
      2 交易簿之利率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1) 遠期利率協定                                           
      (2) 利率交換                                               
      (3) 利率選擇權                                             
      (4) 其他與利率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二) 個別風險 (specific risk)                                   
      1 意義:                                                   
        個別風險係緣於與發行人有關之因素,導致持有之債務工具價格 
        受到不利變動影響。                                       
      2 個別風險資本計提之方法:                                 
      (1) 衡量暴險部位                                           
          同一種類債務工具 (指符合「個別風險互抵」規定者) ,以 
            長部位及短部位互抵後之淨部位,作為計提個別風險資本之 
            暴險部位。                                           
          每種債務工具 (指不符合「個別風險互抵」規定者) ,以長 
            部位絕對值及短部位絕對值合計數 (稱為毛部位) ,作為計 
            提個別風險資本之暴險部位。                           
      (2) 前述之暴險部位,依其發行人及期限不同,適用下列不同權數 
          。將暴險部位按市價評估,乘以其適用之權數,加總後即為應 
          計提之個別風險資本。                                   
                                                                 
            種類          期限                      權數         
            ──          ──                      ──         
                                                                 
            政府債務工具  所殘存期限                0 %         
            合格債務工具  殘存期限 6  個月以下      0.25%       
            合格債務工具  殘存期限超過 6  個月在    1.00%       
                          24 個月以下                            
            合格債務工具  殘存期限超過 24 個月      1.60%       
            其他工具      所有殘存期限              8.00%       
                                                                 
          本表所列債務工具之種類,其範圍及相類說明,可參見表一, 
          利率風險中個別風險之資本計提計算說明。                 
      3 個別風險之互抵:                                         
        若債務工具符合下列條件,則其長、短部位 (衍生性商品部位)  
        可以互抵,以互抵後之淨部位計提個別風險所需之資本:       
      (1) 同一發行者                                             
      (2) 同種幣別                                               
      (3) 息票利率相同                                           
      (4) 到期日相同                                             
          具同等流動性                                         
          相同贖回條款                                         
 (三) 一般市場風險 (general market risk)                         
      1 意義:一般市場風險係因市場利率不利變動而產生損失之風險, 
        其資本計提需按每種幣別別計算後加總,不同幣別之長、短部位 
        不得互抵。                                               
      2 一般市場風險計提資本之方法: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到期法或存 
        續期間法。採用存續期間法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且須有能力正確 
        計算每個部位之價格敏感性。                               
      3 到期法與存續期間法之資本計提應包括下列三部分: (參閱表四 
        )                                                        
        總體淨開放部位                                         
        垂直非抵銷部分                                         
        水平非抵銷部分                                         
      4 到期法:                                                 
      (1) 將票債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暴露之利率風險長部位或短 
          部位,依到期日及息票利率分別歸入十三個或十五個 (息票利 
          率若低於 3%) 時間帶 (詳表二、到期法-時間帶與權數) 。 
      (2) 時間帶的決定:                                         
          固定利率之債務工具依其殘存期限判斷歸入時間帶。       
          浮動利率之債務工具,則以距下次利率設定日之期間予以歸 
            入時間帶。                                           
      (3) 資本計提之步驟:                                       
          計算同一時間帶之加權部位:將每個時間帶之長、短部位 ( 
            市場價值) 分別乘以規定之風險權數 (表二) ,得出每個時 
            間帶之長、短加權部位。                               
          總體淨開放部位之資本計提:上述所有長、短加權部位互抵 
            後求得總體淨加權部位,計提 100%之資本。             
          垂直非抵銷部分之資本計提:同一時間帶之長、短加權部位 
            可互抵,其互抵之部位 (即搭配部位) ,為反應基差風險及 
            期差風險,應計提 10 %之資本。                       
          同區水平非抵銷部分之資本計提:同區不同時間帶之長、短 
            淨加權部位可互抵,其互抵之部位 (即搭配部位) 需依表三 
            之比率計提資本。                                     
          跨區水平非抵銷部分之資本計提:不同區尚未抵銷之長、短 
            加權淨部位可互抵,其互抵之部位 (即搭配部位) ,視互抵 
            之兩區是否為鄰近區,依表三之比率分別計提資本。       
          將上述所計提之資本加總,即為一般市場風險應計 
            提之資本。                                           
 (四) 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表外交易項目                       
      1 需計提資本之風險種類                                     
        利率風險之衡量應包括交易簿中所有受利率變動影響之利率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及表外交易項目。有關該等交易利率風險之衡量 
        係將其轉換成相關標的部位,依前述規定計提個別風險及一般市 
        場風險之資本。店頭市場之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表外交易 
        項目,尚需計提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各種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及表外交易項目需計提資本之風險種類詳如表五。另利率相 
        關之選擇權交易,則依「三、選擇權交易利率風險應計提資本之 
        計算方法」規定計算。                                     
      2 部位之計算                                               
        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係轉換為二個相關標的部位,其金額以 
        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名目本金或標的工具之市價計算。   
      (1) 期貨及遠期契約 (包括遠期利率協定)                      
          視為二筆金額為名目本金之債券,一筆為長部位,另一筆為短 
          部位 (如以債務工具作為標的工具,則視為二筆債務工具市價 
          之長短部位) 。例如期貨契約期限之算法為,一個部位期限係 
          距契約交割日或執行日之期間,另一個部位期限為距契約交割 
          日或執行日之期間加上標的工具之期間。                   
      (2) 交換契約                                               
          轉換為二個名目本金部位,收取的一方為長部位,支付的一方 
          為短部位;而部位期限算法,固定利率的一方,以契約殘存期 
          限作為到期日,浮動利率的一方,則以下一次浮動利率定價日 
           (指重定價日) 為到期日。                               
      (3) 各種利率衍生性商品交易及表外交易利率風險資本計提之部位 
          轉換及期限之計算方法說明如表六。                       
      3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凡店頭市場之利率衍生性商品交易及表外交易,若尚未屆交割日 
        或逾期尚未交割,均應依所附「表外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修正內容 
        」中「當期暴險法」之規定計算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並計入信用 
        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4 信用風險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與個別風險之區別             
        舉例說明:                                               
        若A金融機構與B金融機構簽定擬出售C公司發行之債券予B金 
        融機構之遠期契約,假設該筆交易順利完成,且B金融機構將該 
        筆交易列入交易簿,則B金融機構除因持有C公司之債券,而對 
        該公司有個別風險 (發行者風險) ,於未屆履約日時,B金融機 
        構有交易對手 (A金融機構) 不履約之信用風險。另若A金融機 
        構與B金融機構簽定利率交換契約,假設該筆交易沒有標的工具 
        ,因此,沒有個別風險存在,但有交易對手不履約之信用風險存 
        在。                                                     
      5 資本計提方法                                             
        第1步:將利率衍生性商品交易及表外交易轉換成相關標的部位 
        ,如政府債券部位或公司債部位等。                         
        第2步:轉換成之相關部位,其部位金額為名目本金或標的工具 
        之市價。                                                 
        第3步:將各相關部位依其性質 (距到期日期限及息票利率) 分 
        別歸入到期法 (或存續期間法) 相關之時間帶。               
        第4步:計算轉換成相關部位之個別風險,但利率交換、遠期利 
        率協定及利率期貨等契約未牽涉發行人風險者,不必計提個別風 
        險,將其視為無個別風險之債券。                           
        第5步:依到期法 (或存續期間法) 計算各轉換相關部位之一般 
        市場風險。                                               
        符合下列規定之完全搭配部位或近似搭配部位,准予互抵,免計 
        提市場風險:                                             
      (1) 完全搭配部位:                                         
          相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種類,若發行人、息票、幣別及到期 
          日均完全相同者,長短部位可全額抵銷,不需列入相關時間帶 
          。期貨交易契約符合完全搭配部位規定者,其對應標的現貨部 
          位亦得以全額抵銷。                                     
      (2) 近似搭配部位:                                         
          同一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相反部位,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 
          搭配部位,准予全額互抵。                               
          此互抵的部位必須是相同幣別、相同名目本金之標的工具,且 
          符合下列條件:                                         
          交換及遠期利率協定契約,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浮動利率部位:參考利率完全相同者。                 
            固定利率部位:息票利率接近者,如相差 15 個基點 (b- 
              asis points)  以內者。                             
            下次浮動利率部位定價日 (以下簡稱定價日) 或固定利率 
              部位之殘存期限 (以下簡稱殘存期限) ,應符合下列限制 
              :                                                 
              Ⅰ距定價日或殘存期限在一個月內者:互抵的部位定價日 
                或殘存期限應為同一日。                           
              Ⅱ距定價日或殘存期限超過一個月而在一年以下者:互抵 
                的部位之定價日或殘存期限,差距應在七日內。       
              Ⅲ距定價日或殘存期限超過一年者:互抵的部位之定價日 
                或殘存期限,差距應在三十日內。                   
          期貨:                                               
            契約標的工具應完全相同,彼此到期日差距在七日內。     
        第6步:若屬店頭市場之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另計算交 
        易對手信用風險 (counterparty risk),以計入信用風險加權風 
        險性資產總額。                                           
三  選擇權交易應計提資本之計算方法                               
    從事利率相關之選擇權交易,其計提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有三種計算方 
    法,一為簡易法,二為敏感性分析法 (Delta-plus method),三為情 
    境分析法 (Scenario approach)。票券金融公司從事選擇權交易契約 
    之名目本金超過淨值百分之五者,不得使用簡易法計提資本。採用敏 
    感性分析法及情境分析法計提資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 簡易法                                                     
      簡易法需先區別單一部位 (Naked position) 及避險部位 (hedged 
      position) ,其資本計提規定詳表八:                         
      1 單一部位:指未有其他選擇權或實體標的工具之相反部位,以抵 
        銷所從事之選擇權交易,使該選擇權交易成為開放部位,其資本 
        計提詳表八單一部位。當從事二筆相反部位之選擇權交易,如執 
        行價 (strike price) 、到期日、標的工具及其他影響價格因素 
        等條件均相同時,該等選擇權交易視為已抵銷,無庸計提市場風 
        險所需資本,但仍應計提信用風險 (交易對手) 所需資本。     
      2 避險部位:指從事選擇權交易時,同時以實體標的工具之相反部 
        位,進行抵銷,其資本計提詳表八避險部位。其注意事項如下: 
      (1) 當選擇權交易部位超過被避險之實體標的工具部位時,該超額 
          選擇權部位則視為單一部位,依單一部位規定計提市場風險所 
          需資本。                                               
      (2) 當被避險之實體標的工具部位超過選擇權交易部位時,該超額 
          實體標的工具部位,則併入前節「二、利率風險應計提資本之 
          計算方法」,併同與其他票債券部位計提市場風險所需資本。 
      (3) 被避險之實體標的工具部位 (被避險部分) ,應與其避險選擇 
          權合併計算市場風險所需資本,無庸併入前節「二、利率風險 
          應計提資本之計算方法」與其他票債券部位併同計提市場風險 
          所需資本。                                             
                                                                 
          表八:簡易法資本計提表                                 
          ┌────┬─────┬───────┬──────┐ 
          │        │選擇權部位│價內值 (in the│價外值 (out │ 
          │        │          │money)        │of the money│ 
          │        │          │              │)           │ 
          ├────┼─────┼───────┼──────┤ 
          │單一部位│買入買權  │      A      │    A      │ 
          │        ├─────┼───────┼──────┤ 
          │        │買入賣權  │      A      │    A      │ 
          │        ├─────┼───────┼──────┤ 
          │        │賣出買權  │      B      │    C      │ 
          │        ├─────┼───────┼──────┤ 
          │        │賣出賣權  │      B      │    C      │ 
          ├────┼──┬──┼───────┼──────┤ 
          │避險部位│買入│買入│      D      │    E      │ 
          │        │實體│賣權│              │            │ 
          │        │標的├──┼───────┼──────┤ 
          │        │工具│賣出│      D      │    E      │ 
          │        │    │買權│              │            │ 
          │        ├──┼──┼───────┼──────┤ 
          │        │賣出│買入│      D      │    E      │ 
          │        │實體│賣權│              │            │ 
          │        │標的├──┼───────┼──────┤ 
          │        │工具│賣出│      D      │    E      │ 
          │        │    │買權│              │            │ 
          └────┴──┴──┴───────┴──────┘ 
          表八之相關名詞及符號說明如下:                         
          價內值:選擇權為買權時,指標的工具之市價大於選擇權之執 
          行價;若選擇權為賣權時,指標的工具之市價小於選擇權之執 
          行價。                                                 
          價外值:選擇權為買權時,指標的工具之市價小於選擇權之執 
          行價;若選擇權為賣權時,指標的工具之市價大於選擇權之執 
          行價。                                                 
          單一部位:共分為「買入買權」、「買入賣權」、「賣出買權 
          」及「賣出賣權」等四種,其資本計提因該選擇權係屬價內值 
          或價外值而有不同計提資本 (分為A、B及C) ,例如賣出買 
          權若處於價內值時,其資本計提方式為B,若處於價外值時, 
          其資本計提方式為C。                                   
          避險部位:係指實體標的工具部位同時搭配選擇權,分為「買 
          入實體標的工具搭配買入賣權」、「買入實體標的工具搭配賣 
          出買權」、「賣出實體標的工具搭配買入買權」及「賣出實體 
          標的工具搭配賣出賣權」等四種,其資本計提因該選擇權係屬 
          價內值或價外值而有不同計提方式 (分為D及E) ,例如「買 
          入實體標的工具搭配賣出買權」若處於價內值時,其資本計提 
          方式為D;若處於價外值時,其資本計提方式為E。         
          P%:1 當選擇權執行價係以債務工具價格作為計價標準,例 
                  如債券選擇權 (bond option),則P%指選擇權標的 
                  工具 (如債券) 對應之個別風險 (表一之風險權數)  
                  與一般市場風險 (詳表二,不同期間之風險權數) 權 
                  數之和。                                       
                2 當選擇權執行價係以收益率 (yield)  為計價標準, 
                  例如短期利率指標選擇權、利率上限選擇權 (cap)   
                  及利率下限選擇權 (floor)  等,則P%為標的利率 
                  之對應「假設收益率變動」 (詳表二,不同期間之假 
                  設收益率變動值) 乘以標的利率期間。例如二年期選 
                  擇權,以三個月期短期票券利率作為標的工具,則P 
                  %=1%×3/12=0.25%                 
          S:指選擇權執行價係以債務工具價格作為計價標準,其標的 
              工具之市價。                                       
          S* :指選擇權執行價係以價格作為計價標準,其執行價。   
          SN:指選擇權執行價係以收益率作為計價標準,其約定之名 
                目本金。                                         
          當選擇權執行價係以債務工具價格作為計價標準,A、B、C 
          、D、E之意義如下:                                   
          A:指買入選擇權時,以下列兩者孰低作為應計提之資本。   
              1 標的工具部位之市價乘以P%                       
              2 選擇權之市價。                                   
          B:指S×P%。                                       
          C:指 (S×P%) -0.5 × (選擇權之價外值) 。當為買權 
              時,價外值為S* -S;當為賣權時,價外值為S-S*  
              。此數額最小為零。                                 
          D:指 (S×P%) -價內值。當為買權時,價外值為S-S 
              * ;當為賣權時,價外值為S* -S。                 
          E:指S×P%。                                       
          當選擇權執行價係以收益率作為計價標準,A、B、C、D、 
          E之意義如下:                                         
          A:指買入選擇權時,以下列兩者孰低作為應計提之資本:   
              1 SN以P%。                                     
              2 選擇權之市價價值。                               
          B:指SN×P%。                                     
          C:指 (SN×P%) -0.5 × (選擇權之價外值) 。減除之 
              價外值應將標的工具 (指利率指標) 之期間併入考量,但 
              如名目本金一百萬元,以三個月期短期券利率為標的,目 
              前價外值為 50 基本點,則可減除之價外值為 1,000,000 
              ×0.5 %×0.25=1,250。另C最小數額為零。           
          D:指 (SN×P%) -選擇權之市價。                   
          E:指SN×P%。                                     
 (二) 敏感性分析法                                               
      敏感性分析法指依選擇權之 Delta、Gamma 及 Vega 等敏感性係數 
      ,計提市場風險所需資本。區分為 Delta  風險、Gamma 風險及 V 
      ega 風險,並分別計提所需資本,其計算方法說明如下:         
      1 Delta 風險應計提資本                                     
      (1) 個別風險所需資本之計提:                               
          以 Delta  加權部位作為約當暴險部位,乘以「表一:利率 
            風險中個別風險之資本計提計算說明」之個別風險權數,作 
            為應計提個別風險所需資本 (亦即以 Delta  加權部位,併 
            入附表 2-A1 ,與一般票債券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依「 
            二、 (二) 個別風險」計提資本) 。                     
          Delta 加權部位之計算                                 
            當選擇權執行價係以債務工具價格作為計價標準者,Del- 
              ta  加權部位為「標的工具之市價×Delta 值」。       
            當選擇權執行價係以收益率作為計價標準者,Delta 加權 
              部位為「標的工具之名目本金×Delta 值」。           
      (2) 一般市場風險所需資本之計提                             
          以 Delta  加權部位作為約當暴險部位,按其到期日 (或存 
            續期間) ,併入附表 2-A2-a  (或附表 2-A2-b)  之不同時 
            間帶,與其他利率工具併計一般市場風險所需資本。       
          標的工具為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者,例如利率期貨選擇權, 
            比照「二、 (四) 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表外交易項目 
            」之部位計算方法,拆為二個部位,一個部位期限為距契約 
            到期日加上標的工具期間,另一部位期限為距契約到期日之 
            期間。例如四月時買入六月交割之三個月期利率期貨之買權 
            ,其拆成二個 Delta  加權部位,一個為期限五個月之長部 
            位,另一個為期限二個月之短部位。                     
      2 Gamma 風險應計提資本                                     
        Gamma 風險應計提資本填入附表 3-B,應先衡量「每一筆選擇權 
        」之 Gamma  衝擊 (gamma impact) ,僅「淨負 Gamma  衝擊」 
        始屬於應計提之資本:                                     
      (1) Gamma 衝擊=0.5 ×Gamma 值×UV^2                       
          UV係指選擇權標的工具之變動量,對於利率相關選擇權,其 
          衡量方式如下:                                         
          當選擇權執行價係以債務工具價格作為計價標準者,以標的 
            債務工具市價乘以對應之一般市場風險權數 (詳表二,不同 
            期間之風險權數) 。                                   
          當選擇權執行價係以收益率作為計價標準,以標的工具之名 
            目本金乘以對應之假設收益率變動 (詳表二,不同期間之假 
            設收益率變動值) 。                                   
      (2) 「淨負 Gamma  衝擊」係指屬「同一標的工具」之不同選擇權 
          ,其 Gamma  衝擊有正有負,該等個別 Gamma  衝擊加總後, 
          得「同一標的工具」選擇權之「淨 Gamma  衝擊」,該「淨   
          Gamma  衝擊」或為正值或負值,僅「淨 Gamma  衝擊」為負  
          值者 (稱為「淨負 Gamma  衝擊」) 始列入資本計提,將不   
          同標的工具屬「淨負 Gamma  衝擊」者加總後,即為 Gamma   
          風險應計提資本。                                       
      (3) 所稱「同一標的工具」選擇權,指標的工具之幣別及時間帶均 
          相同者。                                               
      3 Vega  風險應計提資本                                     
        Vega  風險應計提資本=Vega 值×標的工具目前波動率假設增  
         (減) 百分之二十五,所得之變動百分比。該數值應填入附表 3 
        -B 。                                                    
 (三) 情境分析法                                                 
      擁有健全風險管理系統 (例如符合「肆、市場風險衡量採自有模型 
      者」之「質的標準」規定) 之票券金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 
      用情境分析法。該法係以「情境分析矩陣」 (Scenario Matrix A- 
      nalysis)  為基礎,對選擇權之相關風險因子設定各種變動幅度, 
      以計算在各種變動幅度下估計應計提資本。本法計提資本方法說明 
      如下:                                                     
      1 個別風險應計提之資本                                     
        同前述敏感性分析法,以 Delta  加權部位乘以「表一:利率風 
        險中個別風險之資本計提計算說明」之個別風險權數,作為應計 
        提個別風險所需資本。                                     
      2 一般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                                 
        將每個選擇權投資組合部位 (指選擇權及其被避險標的) ,以二 
        象限之情境分析矩陣分析。                                 
        其資本計提及矩陣分析之相關規定如下:                     
      (1) 情境分析矩陣之第一象限                                 
          將選擇權及被避險部位之標的工具市價,指定其做上下變動 
            幅度。利率相關選擇權係以其標的工具之到期日所對應時間 
            帶之假設收益率變動 (詳表二之假設收益率變動) ,至少設 
            定七個以上假設收益率變動率 (包括目前假設收益率變動)  
            。                                                   
          表二之假設收益率變動,得將十三個時間帶之相鄰數個時間 
            帶合併為一組,每組合併的時間帶不得超過三個,以所合併 
            的時間帶中假設收益率變動率最高者為該組之假設收益率變 
            動率。整併後應至少有六組以上時間帶。                 
      (2) 情境分析矩陣之第二象限。                               
          以選擇權標的工具收益率之目前波動率做上下百分之二十五變 
          動。
   4   
肆  自有模型法之市場風險計算方法                                 
一  前言:                                                       
    使用自有模型衡量一般市場風險應較標準法精確,惟自有模型衡量得 
    否正確衡量結果,除模型本身衡量方法之考量外,建立整套風險管理 
    政策及程序,並有效執行及控管則為模型運作成敗之關鍵。故為使自 
    有模基正確性得嚴格落實並保持有效運作,票券金融公司使用自有模 
    型衡量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須符合下列規定 (包括量的標準、質的 
    標準、風險管理程序及模型驗證等) 。                           
二  總則                                                         
 (一) 使用自有模型作為衡量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之方法,應符合下列規 
      定,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已建立整套風險管理政策及作業程序,並有效落實執行。       
      2 風險管理及內部模型係由具備專業能力人員執行。專業人員包括 
        風險管理人員、交易人員與其主管人員,以及負責作業流程、報 
        告、控制及稽核等人員。                                   
      3 提出其自有模型能正確及合理預測損失之相關證明。           
      4 使用之自有模型符合本節「三、質的標準至七、模型驗證」之規 
        定。                                                     
 (二) 每日所計提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應達依下列兩項規定計算後之較高 
      者:                                                       
      1 前一日風險值。                                           
      2 最近六十個營業日之每日風險值之平均數乘以乘數因子。       
         (乘數因子【multiplication factor】 最低於 3,並由主管機 
        關視模型事後實際衡量之準確情形,對乘數因子再增加其他附加 
        因子【plus factor】) 。                                  
 (三) 主管機關於核准使用自有模型前,得隨時要求完成期初實際測試及 
      監控。                                                     
三  質的標準 (qualitative standards)                             
    當完全符合質的標準規定者,其自有模型始具備適用最低的乘數因子 
     (最低乘數因子為 3) 資格,質的標準如下:                     
 (一) 應具有獨立的風險管理單位 (應獨立於風險產生單位) ,負責設計 
      並執行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單位應每日就風險衡量模型產出的 
      資料加以分析,向高階管理人員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風險暴露的衡 
      量及交易額度相關性之評估。                                 
 (二) 風險管理單位應定期做回顧檢定,就模型所做的風險衡量與資產組 
      合每日實際價值的變動 (例如就每日風險值與每日損益結果進行比 
      較) ,做較長時間的回顧比較,並依據靜態部位評估假設的變動。 
 (三) 菙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對風險管理作業應積極參與,並給予必要之支 
      擾。風險管理單位每日提報之報告,必需由足夠授權之高階人員核 
      閱,必要時得立即調降交易員及票券金融公司整體之風險部位。   
 (四) 自有模型之風險衡量結果應與每日之風險管理作業結合,產出的資 
      料亦應併入風險管理之計劃、追蹤及控制作業中。               
 (五) 自有模型之風險衡量應與內部交易授權額度結合,交易員及高級管 
      理人員均應熟知交易限額。                                   
 (六) 自有模型產生的每日資料,應定期實施緊縮測試 (stress test), 
      測試結果應定期陳報高階管理人員,並與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設 
      定之政策及額度一致。測試如有特定異常狀況,應即採取適當之補 
      救措施 (如辦理避險或調降暴險額度) 。                       
 (七) 應定期查核自有模型之風險衡量系統作業遵詢相關政策、內部控制 
      及作業處理程序。風險管理制度應具備完整書面文件,例如作業手 
      冊載明風險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以供為衡量市場風險技術作業之 
      說明。                                                     
 (八) 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對風險衡量系統做獨立查核,查核對象包括交 
      易單位及風險控制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對整體風險管理作業進行查 
      核,至少應包括以下查核項目:                               
      1 風險管理制度及作業處理文件之妥適性。                     
      2 風險管理單位組織之有效性。                               
      3 市場風險衡量結果與日常風險管理結合之完整性。             
      4 前檯及後檯人員所使用風險報價模型及評價方法之核准程序。   
      5 風險衡量作業如重大改變,其生效之核准程序。               
      6 風險衡量模型涵蓋市場風險之範圍。                         
      7 風險管理資訊系統之可信度驗證。                           
      8 部位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9 驗證資料來源之一致性、時效性、可靠性及獨立性。           
     10 假設的波動幅度、相關度之正確性及適當性。                 
     11 評估風險移轉 (指面對風險時,藉由交易將風險移轉至其他承擔 
        者) 計算的正確性。                                       
     12 查核上述 (二) 風險管理單位所做的定期回顧檢定及模型驗證之 
        正確性。                                                 
四  市場風險因子 (參數) 之規格                                   
    市場風險因子指影響交易部位價值之市場比率及價格等因子。市場風 
    險因子衡量方法及選取數量,均影響內部模型之風險衡量系統準確性 
    。風險衡量系統中所含的風險因子應足以衡量表內外交易部位之市場 
    風險,故對市場因子做適當規範,為市場風險衡量系統相當重要一環 
    。茲就自有模型中屬利率風險因子應符合之最低標準,說明如下:   
 (一) 屬表內及表外之利率敏感性部位,應依每個幣別建立相對應之利率 
      風險因子。                                                 
 (二) 風險衡量系統中之收益曲線模型應使用一般公認可接受之方法,例 
      如以零息債券收益估計遠期利率。收益曲線應依到期日為為不同的 
      期限,以反映其波動之差異性,通常以一個風險因子代表一個期限 
      。在衡量利率變動之暴險時,對主要幣別及市場的收益曲線模型應 
      至少有六個風險因子,至於確實之數目應依交易策略及性質而定, 
      例如投資組合中,債務工具種類及跨越收益曲線模型的點愈多,交 
      易策略越複雜者,所需的風險因子應越多,能正確地衡量其利率風 
      險。                                                       
 (三) 風險衡量系統中必須結合各別的風險因子以衡量差價風險 (spread 
      risk) ,例如債券與利率交換之間、政府債券與公司債券之差價等 
      。                                                         
五  量的標準 (quantitative standards)                            
    自有模型的性質得彈性修訂,惟計算應計提資本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                                                           
 (一) 風險值應逐日計算。                                         
 (二) 計算風險值的信賴水準應為 99 百分位數及單尾檢定。           
 (三) 計算風險值的持續價格衝擊應採用十天的價格變動,即持有期間最 
      少為十個營業日。                                           
 (四) 計算風險值選擇之過去觀察期間 (即抽樣期間) ,無論是採權數法 
      或其他方法,有效觀察期間最少一年以上。                     
 (五) 最少每三個月應更新資料庫,當市場價格有實質變化時,應即重新 
      檢視。如主管機關認為價格波動大幅上升時,得要求以較短的觀察 
      間計風險值。                                               
 (六) 在符合上述所訂風險因子的規格衡量之風險,票券金融公司得依「 
      三、質的標準」的規定自行選用不同基礎之模型,如「變異數及共 
      變異數矩陣 (variance-covariance matrices) 」、「歷史模擬法 
       (historical simulations) 及「蒙地卡羅模擬法 (monte carlo  
      simulations)」。                                           
 (七) 自有模型如未將債務工具及利率相關交易之個別風險涵蓋在內時, 
      應再另行計提個別風險。如已包含在內,則其計算所得之個別風險 
      總額不得低於依標準方法計算所得個別風險總額之一半。         
六  緊縮測試                                                     
 (一) 緊縮測試指假設市場發生最不利狀況下,分析對持有部位之影響, 
      係用以衡量自有資本吸收巨大損失能力之重要輔助分析工具。     
 (二) 模擬緊縮測試應包括交易簿之資產組合可能產生巨額損失或獲利之 
      部位,或風險控管不易之資產組合。其風險應函蓋市場風及市場動 
      盪期間流動性變動等問題。                                   
 (三) 緊縮測試應包括「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指對 
      可能面臨之緊縮環境,做合理的模擬假設;「定性分析」則強調緊 
      縮測試應有兩項基本目標,一是評估自有資本吸收潛在最大損失之 
      能力,另一個是評估可能採取降低風險及保留資本之步驟。此一測 
      試結果可作為設定及評估管理策略,而緊縮測試結果應例行性地提 
      供高階管理人員,並定期使董事會知悉結果。                   
 (四)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主管機關所考量之緊縮情況併入其自行開發的緊 
      縮測試之內,以反應其面臨的特定風險。亦即,主管機關得要求票 
      券金融公司提供下列三類緊縮資訊:                           
      1 不需票券金融公司做模擬之緊縮情境                         
        票券金融公司應備有報告期間曾發生過最大損失的資料供主管機 
        關檢查,此一損失資訊應與票券金融公司使用內部模型所計算應 
        計提資本相比較。此一比較結果可提供主管機關瞭解當發生巨額 
        損失時,所估計風險值涵蓋發生巨額損失之程序。             
      2 需要票券金融公司做模擬之緊縮稱境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目前投資組合模擬在各種緊縮情境下進行測試 
        ,並將結果提報主管機關。此處所指緊縮情境係指在歷史緊縮情 
        境下,所做投資組合測試。例如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等事件, 
        所引發的價格重挫及流動性劇烈變動。                       
        第二種模擬係評估金融資產或金融市場間之波動幅度及相關係數 
        之變動。此種測試時,需要評估過去波動變異數及相關係數,並 
        以過去波動幅度之最高值來評估目前投資組合部位。通常在過去 
        重大金融事件下之緊縮情境,所有風險因子相關係數均接近 +1  
        或-1 (正常情形下係介於 +1 及 -1 之間) 。                 
      3 票券金融公司根據其資產組合特性所自行設計之緊縮情境       
        票券金融公司應根據其資產組合特性所自行設計之緊縮測試 (例 
        如石油危機、股價持續重挫等) ,應將所做模擬測試所使用方法 
        及測試結果陳報主管機關。                                 
        緊縮測試結果應由高階管理人員定期檢討,並應與董事會及管理 
        階層所制定之政策與風險額度一致。如緊縮測試結果顯示在某些 
        狀況下,其損失相當巨大,則主管機關將督促票券金融公司採取 
        適當的措施調整暴險程序。                                 
七  模型驗證 (model validation)                                  
    主管機關確認模型驗證之正確性時,將考量下列因素:             
 (一)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三、質的標準」之 (八) 所規定,應至少查核 
      之 12 項內容,,其查核結果均為正常情形。                   
 (二) 模型計算過程使用之公式與選擇及其他複雜工具之報價已由合格單 
      位驗證 (如風險管理單位) ,該單位應獨立於交易部門。         
 (三) 查核自有模型之架構是否完整涵蓋票券金融公司所經營業務範圍。 
 (四) 查核自有模型之回顧檢定結果,以確認模型能提供可靠的潛在損失 
      金額預估值。                                               
 (五) 確認自有模型之資訊管理流程及作業程序係簡明且易操作,尤其主 
      管機關或內外部稽核人員為驗證模型時,得容易進行操作,在適當 
      的程序下,即可查核模型的規格及參數。                       
八  個別風險之計提:                                             
    票券金融公司使用自有模型計提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時,其個別風險可 
    選擇以下兩種方式計提資本:                                   
 (一) 直接使用自有模型計提個別風險所需之資本,亦即個別風險與一般 
      市場風險皆使用自有模型計提所需資本。                       
 (二) 個別風險係採用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法計提資本。               
      票券金融公司雖得選擇上述兩種方式計提個別風險所需資本,但是 
      使用自有模型所計提之個別風資本應至少達使用標準法所計提個別 
      風險資本之一半。                                           
九  回顧檢定 (backtesting)                                       
 (一) 前述「二、總則之 (二) 2.」所稱乘數因子,係指下述三項指標加 
      總所得 (亦即乘數因子=1.+2.+3.) 。                         
      1 規定最低之乘數因子為 3 (固定數值) 。                     
      2 依據回顧檢定結果,由過去 250  個交易日所產生之例外數 (e- 
        xceptions)  決定應附加之數額,該數額稱為附加因子,該附加 
        因子之範圍介於 0  於 1  之間 (詳表一) 。                
      3 主管機關認為應增加之其他附加因子。                       
 (二) 回顧檢定例外數之決定,係以過去 250  個營業日 (從提報主管機 
      關報表日往前推移) 作為比較期間,並以下列二項資料相較結果決 
      定例外數之數額。                                           
      1 每日實際投資組合之利得及損失情形。                       
      2 自有模型估計之每日投資組合之利得及損失情形。             
      回顧檢定之例外數與附加因子間之關係,詳下表。例外數之數額如 
      在綠區內,則表示使用之自有模型準確性較無問題,因此無庸增提 
      附加因子;黃區表示,依例外數數額結果判斷,自有模型之準確性 
      已有疑慮,但尚未有決定性結論,並依其不同例外數數額,規定不 
      同附加因子;紅區則有確定自有模型之準確性已質疑,除附加因子 
      為1 外,主管機關視情形將限制使用自有模型計提資本。         
      ┌──┬───┬────────────┐                 
      │    │例外數│附加因子 (plus factor)  │                 
      ├──┼───┼────────────┤                 
      │綠區│  0   │      0.00              │                 
      │    │  1   │      0.00              │                 
      │    │  2   │      0.00              │                 
      │    │  3   │      0.00              │                 
      │    │  4   │      0.00              │                 
      ├──┼───┼────────────┤                 
      │黃區│  5   │      0.40              │                 
      │    │  6   │      0.50              │                 
      │    │  7   │      0.65              │                 
      │    │  8   │      0.75              │                 
      │    │  9   │      0.85              │                 
      ├──┼───┼────────────┤                 
      │紅區│10  個│      1.00              │                 
      │    │以上  │                        │                 
      └──┴───┴────────────┘                 
      備註:本表係以過去 250  個營業日之回顧檢定所產生之例外數, 
            決定自有模型之附加因子 (註:其餘附件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