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產,包括創始機構與債務人簽訂契約約
定,於該契約所定條件成就時,得向債務人請求金錢給付之將來債權。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參與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
依投資契約取得公共建設營運收入之金錢債權辦理證券化者,得不受前項
創始機構與債務人簽訂契約約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