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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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財政部主管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項目表(102.04.03金管銀法字第10200058390號公告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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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業 別│商 業 行 為 項 目│許可類│禁止類│備註│ ├───────┼───────────┼───┼───┼──┤ │金融控股公司、│參加融業務有關之研討、│ ˇ │ │ │ │銀行、信託投資│研習活動 │ │ │ │ │公司、信用合作├───────────┼───┼───┼──┤ │社、票券金融公│派員參加與金融業務有關│ ˇ │ │ │ │司、信用卡機構│之教育訓練事宜 │ │ │ │ │ ├───────────┼───┼───┼──┤ │ │其他與金融相關之特殊事│ ˇ │ │ │ │ │項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