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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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097.06.27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197號令修正) |
第 1 條 |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限額者, 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 |
第 3 條 |
違反前條規定,經相關機關查獲者,其人民幣,移請海關依本條例第九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沒入之。 |
第 4 條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不計 入攜帶外幣之額度內。 |
第 5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