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095.03.30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201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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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對信用卡、現金卡 (以下簡稱雙卡) 之監理,確保持卡人之權
    益、並落實風險管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各發卡機構就雙卡循環信用利率,應主動按持卡人之信
    用狀況,依信用評分系統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且考量資金及營
    運成本 (含營運利潤) 後,採取循環信用利率差別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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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卡機構應訂定雙卡差別定價之風險管理及價格政策及程序,呈報董
    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員核定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則由總行授權人員核
    定) 。其政策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信用評分制度之建立及有效性之定期檢討:
      1.發卡機構應考量持卡人內部及整體信用評分要項,建立持卡人信
        用評分制度,進行持卡人風險分級:
      (1) 內部信用評分要項 (至少涵蓋下列項目) 
          持卡人之卡片繳款記錄。
          持卡人卡片使用情形。
      (2) 整體信用評分要項 (至少涵蓋下列項目) 
          持卡人於聯合徵信中心之債信記錄、負債情形及其他金融機構
          往來資料。
      2.發卡機構應定期就信用評分制度進行檢討,以確定其有效性與正
        確性。個別客戶之風險變化,亦應能反映於利率之升降。
 (二) 差別定價政策:
      1.發卡機構於訂定價格政策時時至少應考量下列因素:
      (1) 資金成本。
      (2) 營運成本 (含營運利潤) ,如製卡發卡、卡片維護、服務提供
          、作業成本等。
      (3) 依信用評分制度建立之風險損失成本。
      2.發卡機構應定期覆核持卡人所適用之差別利率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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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發卡機構應定期審視持卡人之循環信用利率,並依各機構之差別定
    價之風險管理及價格政策及程序,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利率,並通知
    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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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發卡機構應將其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依本會規定之格式 (如附件) ,
    向本會申報並於發卡機構及銀行公會網站 (含其指定之媒體) 登載,
    持卡人查詢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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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為金融檢查之要項。違反本注意事項者,本會將視情節,依銀
    行法及相關法令懲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