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104.02.26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011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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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認定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職前與在職訓練、
    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職前訓練、金融控股公司
    及銀行業法令遵循人員在職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之訓練機構(以
    下簡稱本訓練機構),並確保訓練之品質,特訂定本審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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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認定為本訓練機構者,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訓練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最近一年機構之結算申報書影本乙份。
(四)專職人員勞保卡影本或在職證明文件。
(五)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核發之當年度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乙份。
(六)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核發之當年度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書收執聯」影本乙份。
(七)具使用一年以上之訓練場地使用權證明影本乙份(如所有權狀或租
   賃契約)。
(八)教務規章。
(九)前二年度及當年度實際辦理訓練課程資料(包含課程名稱、內容大
      綱、講師個人學經歷、已辦理班次、時數及人次與收費標準)。
(十)次一年度預定辦理課程或測驗之工作計畫(包含課程名稱、內容大
      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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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本會認定之本訓練機構應妥善保存各課程及其測驗紀錄包含開課日
    期、課程名稱、課程時數、參加並完成訓練課程之學員名冊(格式如
    附表二)等書面或電子文件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