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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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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記載事項(100.10.24金管銀合字第10000332260號公告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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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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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不可歸責於存款行之系統故障外,不得約定在存款行未辦妥電腦掛
失登錄前,掛失不生效力,及因該金融卡被冒用所生之損失概由存款
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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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約定存款行就存款人使用金融卡交易之金額、次數、應付之手續
費用等之調整,得不經公開揭示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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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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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約定存款行得片面變更契約之內容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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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約定存款行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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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約定存款行之廣告及與存款人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
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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