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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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103.11.11金管銀合字第10300285100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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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申請辦理之國內 保證業務項目,以預售房屋履約保證、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工 程押標金保證及工程履約保證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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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及理事會會議紀錄 向本會提出申請,其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授信業務概況。 (二)作業手冊(應包括業務規章、作業程序、會計帳務處理及相關法令 規定)。 (三)業務風險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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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合作社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辦理保證業務: (一)最近一次申報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最 低標準。 (二)申請前一年底之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並以最近一次檢查報 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且申請前一年 度決算後無虧損或累積虧損。 (三)最近一年內無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或有 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四)最近一年內負責人無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之情事。 (五)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 者。 |